“年份酒”“流通加工”要不要写进标准国内贸易行业标准《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第二次工作会在广州召开
发布时间:2012-08-15   点击率:2719

 

 

 

8月10日,国内贸易标准《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第二次工作会在广州星河湾酒店举行,来自行业协会、大专院校、酒类生产、销售、营销策划、电子商务等行业的60多名代表参会。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姜明,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王民,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广东省商业联合会会长巫开立,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副会长吴家宝,中国商业联合会副秘书长张丽君,广东星河湾集团董事长黄文仔,广东省酒类行业协会秘书长彭洪,国标委技术专家委员、中国商业联合会零供委执行主任谭新政,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打假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刘丰,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褚峻等领导和专家出席会议。

到会领导分别在会上做了精彩发言。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姜明就《酒类行业流通服务标准》的重要意义再次做了阐述,同时,结合国务院刚刚发布的《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强调了本标准的制定将极大改善酒类流通环境、规范酒类流通行为、保护酒类生产经营企业和消费者权益。并对参加本次标准讨论会的企业代表寄予“发挥龙头作用,带动行业发展”的希望。

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广东省商业联合会会长巫开立提出了“三个尽快(尽快定稿、尽快颁布、尽快实施)”的希望。此外他还表态,广东省商业联合会要提前试点标准的各项要求,根据标准的精神,大力推动酒类经营服务的发展,加强对会员企业的服务。

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副会长吴家宝表示大力支持制订酒类流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这是国家贯彻食品安全的重要一步,对酒类流通领域来说有重要的意义,中商会应行业之需,在这方面做了很大的努力。对于具体的标准制定工作,要求参与起草的各位代表,注重“精神与规则”的关系,努力制定出一个好的标准、实用的标准。此外,还对星河湾酒业公司作为酒类行业的新企业,能在成立之初就如此高度重视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表示高度赞赏。

与会代表对国内贸易标准《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热烈认真讨论。除了对标准文本中的一些文字措辞、格式编排等问题提出了编辑性修改意见以外,大家对于“年份酒”、“流通加工”等问题最为重视。最后形成一致意见:对这些事关消费者权益、行业监管、保护品牌酒企业等重要问题的“术语”及章节,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参与起草工作的单位形成统一书面意见,最后决定增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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