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09-08-21   点击率:8035

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管理、科研和使用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认证认可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提高我国认证认可标准的制修订水平,加快认证认可标准制修订速度,切实做好认证认可标准的审查和协调工作,推动认证认可标准的实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特组建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标委会)。
第三条 认证认可标委会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的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认证认可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认证认可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按照国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认证认可标准体系表,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认证认可国家标准制修订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六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计划,组织认证认可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和合格评定活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 组织认证认可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八条 定期复审归口的认证认可国家标准,提出确认有效或修订、修改、废止的意见。
归口负责协调认证认可标准,并对有关技术内容进行审查。
第九条 负责组织认证认可国家标准的宣讲、解释和咨询工作。
提出认证认可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CASCO)合格评定委员会等相关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一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前提下,认证认可标委会可面向社会开展认证认可标准化工作。
第十二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办理与认证认可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认证认可标委会委员人数为25名左右,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会一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一至二人担任技术委员会的顾问。
第十四条 认证认可标委会的委员构成如下:
(一) 有关部门的代表;
(二) 有关科研单位的代表;
(三) 有关生产、使用单位的代表;
(四) 特邀专家。
认证认可标委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认证认可标委会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由认证认可标委会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后聘任,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 认证认可标委会的委员,应由在认证认可标准化领域中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认证认可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具有相当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 认证认可标委会委员和顾问的产生,由有关部门和团体推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后聘任,统一颁发聘书。
每届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八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如对本专业技术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认证认可标委会委员分单位委员和个人委员。单位委员应向技术委员会交纳信息、资料费和年金。
第十九条 认证认可标委会设通讯成员。通讯成员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认证认可标委会批准。通讯成员人数不限。
通讯成员可列席技术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讯成员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单位通讯成员应向技术委员会交纳信息、资料费和年金。
第二十条 认证认可标委会的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认证认可标委会可提请有关部门和团体重新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另行聘任。
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认证认可标委会可提请有关部门和团体重新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另行聘任。 第二十一条 认证认可标委会秘书处设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认证认可标委会的日常工作。
认证认可标委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认证认可标委会可建立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由认证认可标委会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分技术委员会委员聘书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分技术委员会及秘书处印章,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
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由认证认可标委会进行领导和协调。
分技术委员会,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标委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认证认可标委会可建立标准制订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标准的制定、修订的具体工作。标准制修订任务完成后,工作组自行撤销。
第二十四条 认证认可标委会根据标准协调工作的需要,可设协调工作组。协调工作组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认证认可标准的协调工作,并向认证认可标委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认证认可标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认证认可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和复审现行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建议,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经协调后,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二十六条 认证认可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计划,负责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认证认可标委会全体委员、有关单位和个人,广泛征求意见;经过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正、副主任委员初审后,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审或函审)。
第二十九条 审查标准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则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或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认证认可标委会秘书处。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一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
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送认证认可标委会秘书处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认证认可标委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三十二条 认证认可标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或学术研讨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等,并写成书面材料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三条 认证认可标委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认证认可标委会主管部门提供的活动经费;
(二)单位委员和单位通讯成员交纳的费用;
(三)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第三十四条 认证认可标委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证认可标委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二)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有条件时对制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四)标准编写审查费。
第三十五条 制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主要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认证认可标委会的代号为SAC/TC261。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认证认可标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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